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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索公司和刘欢的相片纠纷案件 摄影师李征胜诉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09

中华网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2005)二中民终字第9752号生效法律文书,就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因此决定依上述判决将该判决主要内容在《北京青年报》刊登。
  
  李征诉刘欢、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上海声像出版社侵犯署名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6日作出(2005)二中民终字第9752号终审判决。经法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04年1月18日,刘欢个人演唱会组委会(甲方)、刘欢(乙方)与李征(丙方)签订协议。约定:丙方为贺乙方首次个人演唱会,愿无偿拍摄乙方个唱宣传图片一组;所拍摄图片的著作权归丙方所有,甲方和乙方有权使用。当日,李征为刘欢拍摄了一组图片,并在其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将图片(包括图片1和图片2)提供给刘欢。
  
  为出版发行自己的演唱录音专辑,刘欢将上述图片与摄影者李征的姓名提供给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简称“新索公司”),但双方未约定使用方式。后,图片1和图片2分别被用在新索公司制作并总分销、上海声像社出版发行的《刘欢 经典20年 珍藏 锦集》(CD专辑,简称《集锦》)和《双白金》歌单上,并各自成为该二专辑的封面。该二专辑歌单上均另有其他图片,李征和其他摄影者一同被署名于歌单尾部。同时,为宣传刘欢演唱录音专辑,新索公司委托案外人印制了海报。该海报以图片1为背景,另包含《双白金》的封面图案、《锦集》的名称以及新索公司提供版权并总分销、声像社出版发行等文字内容,但没有给李征署名。另,同为宣传刘欢演唱录音专辑,2004年7月20日,新索公司主办了《双白金》的发片会,会场主席台背景使用了图片2,背景图案上标注了主办单位、鸣谢单位的名称等内容,但没有署李征姓名。刘欢参加了该发片会。“搜狐”等网站对该发片会的召开进行了相关报道。
  
  新索公司承认:该公司负责策划、宣传《锦集》和《双白金》两张光盘的具体方案和形式。
  
  法院认为:涉案的两幅图片是李征根据涉案三方协议所拍摄的作品,根据协议,李征对上述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中包括在作品上署名,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除非另有约定或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在本案中,新索公司在涉案海报和发片会上使用涉案图片均未予署名,鉴于其与作者李征并无特别约定且这两种载体并非属于法定无法指明作者姓名的情形,因此新索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李征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北京青年报》上就涉案侵犯李征署名权的行为向李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该报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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