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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利希的神哲学与视觉艺术
来源: 作者:ne 发布时间:2008-02-16



  二、视觉艺术分析的基本范畴


  蒂利希分析视觉艺术的基本范畴与他的早期形而上学有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在蒂利希早期的形而上学中,最关键的概念范畴是形式(Form)、内容(Inhalt) 和意涵(Gehalt)。要理解这三个术语的含义,不得不先稍稍涉及蒂利希关于意义的哲学。意义的哲学之所以成为早期蒂利希的关注重心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源于对德国唯心主义思想传统的继承,从黑格尔(Hegel)、费希特(Fichte)、谢林(Schelling)、康德(Kant)、狄尔泰(Dilthey)到特洛尔奇(Troeltsch),都认为意义的问题在哲学和神学中至关紧要;另一方面,一战后欧洲社会旧有秩序解体、传统的上帝观念坍塌的严酷现实处境,使蒂利希意识到终极意义从人类文化中失落的危机,而这种终极意义原本是由宗教提供的,他感到必须不惜一切代价克服宗教与文化的分裂,在所有可能的层面上重寻生存的意义。在蒂利希的意义哲学中,有三个基本成分:纯思维(pure thinking/Denken)、纯存在(pure being/Sein)和精神(Geist)。精神是一种原初介质,它所蕴涵的内在创造性动力引起纯思维和纯存在之间的互动,由纯思维和纯存在的结合产生了超越这两者的新的存在形态,即意义(Sinn)的实现。蒂利希进而区分了意义实现的三个层次:特殊的意义个别地凸现;无限意义临在于所有特殊意义之中;特殊意义要求在自身中完满实现潜在的无限意义。在蒂利希那里,潜在的无限意义(the underlying unconditional meaning)不是诸意义中的一员,而是一切意义和一切意义之特殊形式的基础,是意义中的意义。潜在的无限意义赋予诸意义以实在性和价值,这一过程即“意义的引入”(the import/Gehalt of mea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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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利希的神哲学与视觉艺术
2006-11-30 9:33:45


  因此,“意涵”(import/Gehalt)在形而上学的诸概念范畴中是最本质的一个,它具有先在性和终极性,是理解个别意义的前提和目标。蒂利希经常用来交替指称“意涵”的其他术语还有“终极意义”(ultimate meaning)、“深度内涵”(depth-content)和更简明的“实质”(substance)。
  形式、内容和意涵的关系是这样的:内容本来是一种朴素地存在着的客观事物,是诸概念范畴中偶然性的元素,它由担任媒介作用的形式带入精神-文化的创造性领域,形式与内容是共生的、相符的;意涵是精神的实质,它决定形式、赋予形式以意义,并通过形式手段在具体内容中得到理解和表达。这三个范畴作为构成部分并存于每一精神-文化活动中,但是,当诸范畴相较之下意涵的强度覆盖性地压倒一切时,形式被粉碎,内容也变得微不足道和无关宏旨,形式与内容就失去必然联系。在允许意涵粉碎形式之自然结构的意义上,形式悖论性地依然是形式,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中,形式超脱了内容,单独游离出来,与意涵直接相关。 蒂利希强调意涵与形式之间这种可以撇开内容不论的亲和力,是为刻意突出意涵的重要性,从而指出任何企图脱离意涵的文化行为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只有当形式与意涵、有限与无限合一时,意义才能得到实现。如果我们联系蒂利希的著名命题,“宗教是文化的意涵/实质,文化是宗教的形式”,就更能领会他实际上想强调的是什么。在他看来,当人类意识直指意涵的特定形式时,就产生文化;当人类意识直指意涵/终极意义时,就产生宗教。由于文化与宗教互相统属,无法脱离一方去设定另一方,所有文化行为均终极性地以意涵为基础,包含并领受来自意涵的力量。故此,一切文化都意味着宗教性,即便它本身不是刻意如此。
  当蒂利希将形而上学的范畴运用于视觉艺术分析时,形式、内容和意涵以微妙的方式对应地转化为形式(form)、题材(subject matter)和风格(style)这三个基本分析范畴。形式使人类精神-文化创造是其所是。比如,逻辑-方法论的形式将科学创造与科学-虚构的幻想区别开来,将哲学构思与对世界之谜想入非非的猜测区别开来,美学形式将艺术作品和儿童的信手涂鸦区别开来。蒂利希用这样一系列区分代替了对形式的定义,他觉得形式的重要性与我们定义它的能力恰成反比,换而言之,形式根本无法定义,因为它属于预设在一切定义之中的基本概念。题材是被组织在形式中的内容。在审美领域中,题材的可能性是没有限制的,一切为个体所经验的实在均能成为艺术题材,无论好或坏、美或丑、灵或肉、熟悉或陌生、恐怖或柔情、有益或有害,神圣或世俗,都可以被艺术创造赋予艺术形式并升华为艺术作品。现代艺术在原则上尤其不排斥任何题材,它们既可以是具象的也可以是非具象的,实在的断章残片、原初结构、带有物理属性的几何形态,被艺术家一视同仁地运用在作品中。但是,不同的艺术家、不同的艺术流派往往有各自偏爱的题材,而对题材的选择是由风格所左右的。风格一词源于拉丁文“stilus”,原意为铅笔,它隐喻的深意是写作者运用“stilus”这一必要工具在写作中呈现的特殊品性,是写作的特定方式,这一术语的涵盖面后来被扩展,转化为随时代迁移而嬗变的流行美学样式。蒂利希认为风格的含义远远没有终止于此,它在一切文化创造中都是决定性的重要因素,一切人类表达都有风格可言(比如,我们可以谈论某一时期的哲学风格、伦理风格、甚至政治风格)。风格乃是“形式中的形式”(form of forms),是形式的总体架构,它以更普遍的形式原则赋予形式特定的质(quality)、特定的方向,对形式加以限定。风格将特定对象从艺术形式中排除出去或包括进来,使题材的选择本身成为一种风格标记,意味着对生命意义的特定理解。 因此,风格不仅决定了形式和题材,是视觉分析诸范畴中最关键的一个,而且与意义有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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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着“潜在的无限意义”→“意涵”→“风格”的逻辑发展理路,蒂利希将一种启示的性质和力量归诸风格。他认为,风格启示了人与世界的不同寻常的相遇(encounter),这种相遇关乎人的全部存在维度,它带来了一种体验,在其中,生存意义问题的答案铭刻于人的整体。这种意义既隐蔽又显露,隐蔽是由于它无法以日常语言或概念化语言直接表达,但是在由该相遇所激发的文化创造的风格中,特别是在艺术风格中,意义得到了最完全的显露。做上述分析时,蒂利希是在宗教意义上使用“启示”一词, 并且,他所描绘的这种“相遇”几乎就是一种宗教经验。以下这段话中,他将风格中固有的宗教性阐述得最为清晰:“这种终极关切,即我在该词最宽泛的意义上称为宗教者,将自身表达于文化的一切形式中??一段历史时期,一场运动,一个群体,以及一个人的全部作品。这种总体表达即风格。” 艺术风格是解读一个社会的终极关切和精神实质的关键所在,这就是为什么人们会用艺术风格来命名整个历史时期,比如,希腊(Greece)时期、罗马(Romanesque)时期、哥特(Gothic)时期、文艺复兴(Renaissance)时期、巴洛克(Baroque)时期、洛可可(Rococo)时期等。 “因而,艺术神学即尝试去发现特定艺术风格在其统御之创造的宗教维度上启示了什么。生命意义的问题在特定风格所支配的特定艺术作品中如何得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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