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世界由一大束系统组成:戏剧,绘画,雕塑,文学,音乐等等,它们每一系统都为在本领域内将艺术地位授予对象而提供一种习俗的背景。没有什么东西能够限止这可以纳入艺术的一般概念之中的大量系统,每个较大的系统都包括深一层的各个子系统。艺术世界的这些特性提供了甚至能够容纳最强烈的创造性的伸缩性。譬如一个可与戏剧相比肩的完整的新系统能够被轻而易举地增添进去。更有可能的是一个新的子系统会被加进某一系统中去。例如,将废物雕塑加进雕塑中去,将刺激惊奇的演出加进戏剧中去。这样一种添加可以及时地发展成为充分成熟的系统。这样,韦兹谈到的艺术的强烈创造性、冒险嗜好和勃勃生气,就有可能纳入艺术概念之内,即使艺术受到人造性和授予地位等必要、充分条件的限定。
在简要地描述了艺术世界之后,现在,我就处在确定“艺术品”定义的地位上了。这定义将按照人造性和授予的艺术地位,或者更严格地说,按照被授予的供欣赏的候选者的地位来作出。一个分类性意义上的艺术品是:(1)一个人工制品;(2)一系列方面,这些方面被某个或某些代表一定社会习俗(艺术世界)而行动的人,授予供欣赏的候选者的地位。这定义一旦叙述出来,还有大量内容需要通过阐明来说明。
定义的第二个条件使用了四个各各不同而又相互联系的观念:(1)代表某一种习俗;(2)地位的授予;(3)成为一个候选者;(4)欣赏。前两个观念的联系如此密切,以致于它们必须放在一起讨论。我将首先描述艺术世界之外授予地位的典型例子,然后再看看相似的活动如何在艺术世界中发生。授予地位的最明显例子是某些政府当局的合法行动。一个国王对骑士爵位的授予,一个最高陪审团对某人的起诉,选举委员会主席证明某人具有竞选公职的资格,或者一位牧师宣布一对男女成婚,都是代表一种社会习俗(政府)的一个人或一些人,把合法的地位授予各种人的例子,国会或一个合法组成的委员会可以把国家公园或纪念物的地位授予某一地区或某物。所给的这些例子使人联想到,庆典的盛况和仪式都需要建立合法的地位,但是,事实并非这样,虽然合法的系统是当然的前提。例如,按照某些司法权,按习惯法同居是可能的——一个未经仪式就获得的合法地位。由一所大学授予某人博士学位,选举某人为“扶轮国际“”总裁,以及把一个对象宣布为教会的遗迹,都是某人或某些人授予人或物以非合法地位的例子。在这些例子中,某个社会系统或其他系统必须作为框架而存在,“授予”就发生在这个框架之内。但是,如前所述,并不需要仪式来建立地位:如一个人可能就在没有社仪的团体中获得智者或乡村愚民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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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为习俗:迪基
2007-8-7 16:00:02
有人也许会感到,在艺术世界之内授予地位的概念是过于模糊了。诚然,这个概念不象在法律系统中授予地位那样鲜明,在法律系统内,职权的传统程序和界限规定得很明确,并结合成法律。在艺术世界里,与规定的权力程序、界限相对应的东西,无论在哪里都没有编集起来,艺术世界在习俗惯例的水平上维持它的职权。但确实存在着一种常规,这决定了一种社会习俗。一种社会习俗无需为了存在并有能力授予地位而有一套正式建立起来的法规、官员和细则,——某些社会习俗是正式的,某些是非正式的。艺术世界能够变得正规化,也许在某种程度上会处于一定的政治关联中,但是,多数对艺术感兴趣的人可能认为这是一件坏事。这样一种正规将会威胁艺术的清新明确与生气勃勃。艺术世界的全体核心人员是被松散地组织起来但仍有联系的,包括艺术家(人们理解为画家、作家、作曲家等)、生产者、博物馆长、上博物馆参观的人、上剧院看戏的观众、报纸记者、各种出版物的批评家、艺术史家、艺术理论家、艺术哲学家和其他人在内的一群人。这些都是保持艺术世界的机器运转,从而保证它继续生存下去的人们。此外,每个把他自己看成艺术世界一个成员的人也因而是一个成员。虽然我称上面所列的这些人为艺术世界的全部核心成员,但是,在那缺少他们艺术世界就不复存在的核心中间,还有最少数的精华。这种核心精华由创造作品的艺术家们,即描绘作品的“呈现者们”,以及欣赏这些作品的“座上客们”组成。这最少数的精华可以称之为“呈现群”。因为如果要描绘任何东西的话,艺术家即呈现者们(演员、舞台监督等)的活动是必不可少的;而为要呈现任何东西、“座上客”们的出席和合作也是必要的,“呈现群”就是由呈现者与座上客组成的。就一部特殊作品的显现而言,一位既定的个人可以发挥比这些核心中某一个人更大的作用。在一定时候,某个艺术系统全体最少数核心成员使该系统开始运转之后,批评家、史学家、艺术哲学家就变成了艺术世界的成员。所有这些角色都已习俗化,都必须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让参与者们了解。譬如,一个看戏人并非是某个刚巧进入剧院的人;他是带着一定的期望,带着他将体验的东西的知识,带着在他面对将体验的东西时应该如何举动的理解,进人剧场的人。
假定艺术世界的存在已经确定,或至少似乎言之成理,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弄清地位如何由习俗来授予。在某种方式下,某人可以被证明为适合担任公职,或某两个人在合法的系统中获得按习惯法同居的地位,或某人被选为“扶轮国际”总裁,或某人在一个团体中获得智者的称号。我的观点是,在一种同上述方式相似的方式下,某一人工制品在所谓“艺术世界”的社会系统之内获得供欣赏的候选者的地位。人们怎样才能分辨何时这种地位算被授予了?在艺术博物馆内作为展览的一部分的某个人工悬挂物,剧院中的某一台演出,的确是标记。当然,不存在这样一类标记,通过它人们总是能够知道某物是不是一个供欣赏的候选者,正如人们不可能总是分辨出某个给定的人是不是一个骑士,或者是不是已结婚。当一个对象的地位依赖于非外现的特性时,对这对象的单纯一瞥将并不必然地展露那个地位。
更重要的问题是,供欣赏的候选者的地位怎样来授予,刚刚提到的那些例子,博物馆中的陈列和剧院里的演出,似乎都表明,为了这地位的直正授予,需要大批人。的确,在某种意义上,需要大批人,但在另一种意义上,仅仅需要一个人:需要大批人是缔结艺术世界的习俗;但只需要一个人,则是为了代表艺术世界行动,并授予供欣赏的候选者的地位。事实上,许多艺术品仅仅只有一个人看见,——这个人创造了它们,但它们仍然是艺术。我们所说的地位,可以通过代表艺术世界行动并把某一人造品看成供人欣赏的候选者的单个人来获得。当然,并没有什么东西阻碍一批人去授予地位,但通常这地位是由个人,即创造人工制品的艺术家来授予的。把授予供欣赏的候选者以地位的情况同某物简单地为欣赏而呈现出来的情况加以比较和对照,也许是有益的,这将有希望成功地阐明候选者地位的观念。请考虑一下一个卖抽水管件的售货员把他的货物(按:指小便池等)摊在我们面前的情况吧。“放在面前”与“授予供欣赏的候选者的地位”是非常不同的观念。这种不同可以通过把那位售货员的动作与杜桑在进入当代著名的艺术展览中他命名为“喷泉”的小便池时表面相似的动作加以对比而显示出来。这个不同在于,杜桑的动作发生在艺术世界的习俗背景之内,而卖管件售货员的动作则发生在这一习俗背景之外。这位售货员做杜桑所做过的,就是说,把一个小便池转化成艺术品,但他没想到这一点。请记住,“喷泉“之作为艺术品,并不意味着它是一个好作品,这种限定也不暗示它是一个坏作品。一个独特的当代艺术家的古怪行为足以支持杜桑例子的意义,也足以突出给艺术品命名的实践的重要性。就沃尔特•德•马利亚的作品之一而言,他甚至作出这种恣态,无疑是作为滑稽讽刺,即使用一种为许多合法的和一些非法的习俗所使用过的程序——许可的程序。他的《高能棒》(一根不锈钢棒)附着一张证书,这张证书上有这部作品的名字,它说明,只是在这张证书存在时这根棒才是艺术品。除了凭藉在文件上强调授予它的艺术地位外,这个例子还足以表明命名艺术品的行动的意义。一个对象如果不曾被命名过,它可以获得艺术的地位,但是给它一个名称,就会使对它感兴趣的无论什么人都弄明白该对象是一个艺术品。特殊的名称以多种多样的方式发挥作用——譬如作为理解一部作品的辅助,或者作为鉴别作品的一种便利方法——但是,任何名称(甚至无名称的)归根到底是一种地位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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