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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为感情的传达:托尔斯泰(一)
来源: 作者:ne 发布时间:2008-02-16

艺术作为感情的传达:托尔斯泰(一)
2007-8-7 15:54:49

9.ART AS COMMUNICATION OF FEELING:
LEO N .TOLSTOY
艺术作为感情的传达:托尔斯泰
《什么是艺术?》
美学上所有的“美”的定义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基本观点:第一种认为“美”是一种独立存在的东西,是绝对“完善”的表现之一,而绝对“完善”是指观念、精神、意志、上帝;第二种认为“美”是我们得到的某种不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快乐。
接受第一种定义的有费希特、谢林、黑格尔、叔本华和研究哲理的法国人库赞、如夫拉、拉维松等人,第二流的美学哲学家这里就不提了。现代大部分有教养的人也都赞同这种客观而神秘的“美”的定义。这种理解很流行,特别是在老一辈人中间。
第二种对“美”的理解认为“美”是我们得到的某种不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快乐,这种理解主要流行于英国美学家中间,但也为我们这个社会一半人所接受,主要是比较年轻的人。
由此可见,“美”的定义只有两种(此外不可能有别的结论);一种是客观的、神秘的,它把“美”的概念同最高的完善,即同上帝融合为一,这是一种幻想的定义,没有任何根据;另一种定义则相反,它是简单明了的、主观的,认为凡是讨人喜欢的东西都是“美”(我不给“喜欢”一词添加“没有目的、没有利益”等字样,因为“喜欢”一词本身就意味着不计较利益)。
一方面,“美”被理解为某种神秘的、很崇高的,可惜并不明确的东西,因而它包含着哲学、宗教和生活本身,例如谢林和黑格尔的定义就是这样,他们的德国继承者和法国继承者的定义也是这样;另一方面,应当承认,按照康德和他的继承者们的定义,“美”只不过是我们得到的一种特殊的、无私的快感。这样“美”的概念虽然好像很清楚,可惜也不准确,因为它扩展到另一方面去了,即把由于饮食和接触柔软皮肤所得到的快感也包括在内,例如瞿渥和克拉利克等人就持这种看法。
的确,如果追溯一下“美”的学说在美学中的发展,那就可以看出,起初,即从美学初创时起,形而上学的“美”的定义占有优势,可是年代越近,那种实验性的、在最近几年来带有生理学性质的定义就越加明显,于是甚至出现了像维隆和塞利那种企图完全避开“美”的概念的美学家。但这种美学家成就很少,大多数民众和大多数艺术家与学者,仍坚持大多数美学著作对“美”所下的那种定义,即:或把“美”看成一种神秘的或形而上学的东西,或把“美”看成一种特殊的快乐。
那末,在我们这个社会和我们这个时代里,被人们用来给艺术下定义而顽强坚持的那种“美”的概念,实质上究竟是什么呢?
从主观方面来说,我们把使我们得到快乐的东西称为“美”。从客观方面来说,我们把外界存在的某种绝对完善的东西称为“美”。但是我们之所以认识外界存在的绝对完善的东西,并且认为它们完善,只是因为我们从这些绝对完善的东西的显现中得到某种快乐,所以,客观定义只不过是主观定义的另一种表示而已。实际上,这两种对“美”的理解都可归结为我们所获得的某种快乐,换言之,凡是能使我们喜欢而又不引起我们欲望的东西,我们都认为它美。在这种情况下,艺术科学自然不会满足于根据“美”来给艺术下定义,即根据使人喜欢的东西下定义,而应探求一个普遍的、适用于一切艺术作品的定义,以便根据这样的定义来确定各种事物是否属于艺术范围。但是读者在我前面援引的美学理论的摘要中可以看到,这样的定义是没有的,如果他能费心读读这些美学文集原著,那末,这就更加清楚了。想为绝对的“美”下定义的一切尝试(认为“美”是对自然的模仿,是适宜,是各部分的协调,是对称,是多样化中的统一等等),所得到的不外乎是以下两种结果:或者是什么定义也没有下,或者所下的定义只不过是指某种艺术作品的某些特点,而远远包括不了被所有的人当作艺术看待的一切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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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为感情的传达:托尔斯泰(一)
2007-8-7 15:54:49


“美”的客观的定义是没有的;现存的种种定义,无论是形而上学的定义或是实验的定义,都可以归结为主观的定义,而且,说起来也真奇怪,都可以归纳为这样的观点:凡是表现“美”的,就是艺术;凡是使人喜欢而不引起欲望的,就是“美”。许多美学家觉得这样的定义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此也是不稳固的。为了给这个定义寻找根据,他们问自己:一件东西何以会讨人喜欢,于是他们把“美”的问题转变为趣味问题,赫奇逊、伏尔泰、狄德罗等人就是这样做的。但是读者从美学史中或者从经验中可以看出,一切想为趣味下定义的企图都不可能得到任何结果,而且我们找不到理由,也不可能找到理由来解释:为什么一件东西这个人喜欢而另一个人却不喜欢,反之亦然。因此,整个现存的美学并不在于可以向这种自命为“科学”的智力活动期待什么,即不是要确定艺术或“美”(假定“美”是艺术的内容)的性质和法则,或者确定趣味(假定趣味能解决艺术问题和艺术的价值问题)的性质,然后根据这些法则而把与之相符的作品称为艺术,把与之不相符的作品摈弃不理,而是要——承认某一类作品是好的(因为它们使我们感到惬意)——制定出一套艺术理论,把某一圈子里的人所喜欢的一切作品容纳进去。有这样一个艺术规范,按照这个规范,我们这个圈子里的人所喜欢的那些作品(菲狄阿斯、索福克利斯、荷马、提香、拉斐尔、巴赫、贝多芬、但丁、莎士比亚、歌德等人的作品)被承认是艺术,美学的见解也应当概括所有这些作品。在美学文献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关于艺术的价值和意义的见解,这些见解并不是以我们衡量某一事物的好坏的某些法则为根据,而是以这一事物是否符合于我们所制定的艺术规范为根据。最近我读过福格尔特的一部很不错的著作。在讨论艺术作品的道德要求时,作者直率地提出:对艺术提出道德要求是不对的,为证明他的观点,他举例说,如果我们容许这种要求,那末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和歌德的《威廉•迈斯特尔》就不符合优秀作品的定义。但是这两部作品既然都列入艺术的典范,那末,上述的要求就不对了。因此,必须为艺术找出一个也能适用于上述两部作品的定义;福格尔特把“重要”(Bedeutungsvolles)的要求当作艺术的基础,用以代替道德的要求。
现有的一切美学体系都是根据这一意义组成的。人们并不给真正的艺术下定义,然后再看一部作品是否符合于这个定义,以确定什么是艺术,什么不是艺术;人们只是把由于某种原因而为某一特定圈子里的人所喜欢的一系列作品认为是艺术,并想出一个能够适用于所有这些作品的艺术的定义。不久以前我在一部很好的著作——谟特的《十九世纪艺术史》中见到了一个关于这种方法的极好的例证。在讲到已被看作艺术典范的“拉斐尔前派”、“颓废派”和“象征派”时,作者不但不批判这种倾向,却反而竭力放宽自己的尺度,来容纳“拉斐尔前派”、“颓废派”和“象征派”,在他看来,这些派别是反对自然主义的极端性的合理反应。艺术中无论发生怎样的神志错乱,只要这种神志错乱一旦被我们这个社会的上层阶级所接受,就立刻会有人编出一套理论来,为这种神志错乱加以辩解,并使它合法化,仿佛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里,那过后就被遗忘、并未留下丝毫痕迹的虚伪、丑恶和荒谬的艺术都能被某些特殊圈子里的人们所接受和赞许似的。至于艺术的荒谬和丑恶可以到达什么程度——特别是当这种艺术被认为毫无缺点的时候(例如在现在),只要看看现在我们这个圈子里有些什么艺术活动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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